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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成空文 单位法人十二年后惹官司

时间:2015/5/23 19:48:48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1541  评论:0

  _____献县法院一起离奇判决引起的漫漫维权路

 
    河北省献县的明兰英自己也想不到,自己作为县委任命的县工业供销公司总经理,1998年企业改制后已不担任公司总经理,时隔12年后却因为原公司工程款离奇的被一个包工头告上了法庭,而献县法院在他拿出县委改制文件、各种审批文件等证明这是单位欠款时,献县法院还是公开宣判此综合楼工程属于明兰英个人行为,记者也就此事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
    明兰英对记者讲:我就是搞不明白:当年自己身为县工业供销公司总经理,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申请建设综合楼时,《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关于翻建营业楼的呈请》、《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献县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翻建综合楼的批复》、《基本建设开工前审计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一应俱全,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后行使经理职务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而12年后,因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尚欠献县建筑工程公司五万余元尾欠款,明兰英竟让一个不是献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的人以个人名义告上了法庭,而献县法院主审法官荣金辉审理后却将尾欠款认定为255779.25元,并将利息159266.54元一并算在明兰英个人头上,就在他不断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过程中,献县法院先是于2010年11月19日查封了他的两处价值数百万元的商品房,尔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1)沧执提字第1号公告方式“裁定将被执行人明兰英所有的位于献县东升路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5524号)作价交付冯素英(申请执行人、史志强老伴)抵偿债务。”
    明兰英气愤的说:“献县法院既然公开宣判此综合楼工程属于我个人行为,也即认定此综合楼属于我个人私有财产,照此逻辑推算,当初我若将这座综合楼卖了,最少个人可获利几百万元,就算还了那点尾欠款,我还可净赚几百万元,有那么好的事吗?献县法院主审法官荣金辉的判决纯属枉顾事实、颠倒黑白。此案绝对是冤假错案”。
    此案真相究竟如何?记者从明兰英保存的一叠原始材料中,记者初步了解了此案的原始情况。
    1995年3月21日,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申请建设综合楼,同年6月15日,经献县经济委员会批准,时任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经理明兰英,以法人代表身份与献县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王长法,签定一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标明61.48万元。          1996年3月14日,献县建设委员会为此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同年12月20日,献县计划委员会向工业供销总公司颁发献县计基字(1995)46号《关于翻建营业楼的批复》文件。1997年11月,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综合楼竣工。
    然而,在结算此综合楼价款时,献县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王长法始终未露面,却由献县乐寿镇刘付庄村史志强、史坤夫父子以此工程包工队的名义,自1996年4月9日至1998年8月29日,分51次经明兰英之手支走工程款558448元,照合同计算,仍有56448元工程款未结清。“我的工业供销总公司经理职务是县工业局任命的,我已在任7年多,综合楼是公司集体所有财产,建设时又经过县里相关部门层层审批,我当时身为公司经理,让史志强父子支取工程款,明明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况且每笔支出款公司财务室都有记录,这些铁的事实,明兰英理直气壮地说。
    更令明兰英不解的是,虽然此综合楼合同造价标明61.48万元,但不知何故,竣工后经献县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该工程审计造价却徒涨至814227.25元。“这凭空多出来的199427.25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他们瞒天过海故意绕开我这个主要当事人,究竟意欲何为?”明兰英对此行为疑虑重重。
    更让明兰英始料未及的是,时隔十多年后,即2009年春,史志强竟一纸诉状递至献县人民法院,指任当年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所建综合楼为明兰英的个人工程,当时支付他工程款也属明兰英个人行为,诉求明兰英个人偿还其工程尾欠款255779.25元,另追加利息15万元。“我当时接到起诉状简直气蒙了。史志强凭什么把公家的账算在我的头上?全县城的人都知道这座综合楼是公家的,我坚信史志强的诉求绝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铁的事实是,此综合楼建成后,县工业供销公司已将此楼出售给刘成杰、孙永国、孙永山等人,有《河北省献县供销总公司收款凭单》和刘成杰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而且,1998年供销公司改制后,我不再担任供销公司经理,由此再未以公司经理名义支付过史志强父子任何款项。”提及当时情景,明兰英无比气愤感慨。
    但是,接下来的诉讼过程却令明兰英陷入困局。2009年5月27日,献县人民法院(2009)献民初字第385号判决书白纸黑字判决:被告明兰英给付原告史志强工程款255779.25元,并支付利息159266.54元。
    对于献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明兰英心里一百个不服。于是他依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提出四项上诉理由:一、原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建设工程的施工方为献县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只是该公司职工,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二、上诉人不是本建设合同的一方,不能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综合楼建设时,出资方是献县工业供销总公司,上诉人只是该公司职工,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四、所欠工程款的数额与实际不符,支付利息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计算错误。
    明兰英说:“先不说史志强起诉我不适格,单说此案12年后再起诉,史志强找的证人一个是他亲弟弟,一个是他内弟,在法庭上都曾异口同声承认从未找我要过一次账,即足以证明史志强早已放弃对我们工业供销公司的讨债义务。最为明显的是,献县法院主审法官荣金辉明知史志强亲弟弟和内弟出庭作证与法律规定相悖,却明目张胆的确认其证言证词合法有效,知法犯法,真是可耻至极!法律的天平不应倾斜。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坚信任何人想挑衅法律的权威,最终要自食其果。”
    但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兰英所提四项上诉主张,一项也未采纳,仍照搬献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内容。于2009年11月2日出具(2009)沧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折,维持原判。
    手握沧州中院判决书,明兰英欲哭无泪,百感交集。“这么多铁的证据摆在那里,中院的法官不闻不问,竟顺水推舟依据献县法院的枉法判决,也无中生有的把我们公司的尾欠账硬判在我个人头上,法理依据经得住推敲吗?”
    不服输的明兰英又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心中仍存深深期盼:高层法院的法官定能明察秋毫、明辩是非,识破献县法院一审中处处量露的明显破绽,为他平反这一不白之冤。然而,河北省高级人民(2010)冀民审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仍裁决如下:驳回明兰英再审申请。
    期间,献县法院超标的查封明兰英两套价值数百万元商品房后,因种种原因并未实际执行,却将此执行案件上交至沧州中院。与此同时,史志强却因身患癌症病故。令人不可置信的是,沧州中院却不知何故更改了献县法院查封明兰英两套商品房的原执行决定,只对明兰英的一套商品房欲进行拍卖。而在委托拍卖行进行价格评估时,竟在法律文书中出现了史志强的签名。“如此明显造假,真是胆大妄为。人都死了,还怎能签字?究竟是谁代签的字,我一定要追查到底!”明兰英说。
    此后,明兰英又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后行文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不抗(2012)109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抗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明兰英说:我最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请求事项包括:请求依法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09)献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沧民终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申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新审理。抗诉申请书中,明兰英列举大量事实并提供全套政府机关文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逐条提出了反驳意见,坚持认为自己当初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万不该由自己承受如此不白之冤。
    明兰英始终认为:献县法院和沧州中院的判决书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破绽百出。既然判决书中载明史志强曾多次去找工业局讨要尾欠款,就足以证明其个人不欠他钱。一笔尾欠款,工业局欠他,工业供销公司欠他,个人再欠他,这叫什么道理?“假设我真该归还史志强这40多万元工程和利息款,献县法院为何不敢光明正大的执行我个人房产?为何召开三次拍卖会却无人参与竞拍?为何区区几十万元的执行标的案要让沧州中院提级执行?类似执行案件沧州中院有几个提级执行的?法律规定多大数额县级法院执行不了,方可提请沧州中院为基层法院如此效力?这中间是否有人在暗箱操作?”。
    截止记者发稿时,明兰英被查封的两处房产并没有被拍卖,明兰英仍在上诉维权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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